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3231号
再审申请人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故不能成立。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张希宇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