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573号
申请执行人:**亿,男性,198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尾沙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085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昕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573号
申请执行人:**亿,男性,198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尾沙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0858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亿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