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1336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232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085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