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522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尾沙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085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左雪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3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原告张存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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