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8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2320Y。
法定代表人:赵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欣,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3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周 泽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