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2391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5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玲玲。
被告: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天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启琴。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