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21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铜陵市石城大道中段8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120232-0。
被执行人:房成家,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生,住本区。
关于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房成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705执恢1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