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484号
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天津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2320Y
法定代表人:赵玲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峰,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在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享有已被确认的可分配破产债权1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享有已被确认的可分配破产债权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