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陵县**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非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