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民监1号
监督机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原审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
原审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
***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皖1721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民(行)监(2020)341721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阮文生
审判员 钱 萍
审判员 陈千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振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