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52号

申请人: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48989962。

法定代表人:洪作琨。

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81X。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铜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7227.4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璨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