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118号
申请人:铜陵市**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恒威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573946-8。
法定代表人:吴会保。
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81K。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