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9023981K。
法定代表人:金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10708D。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澜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6046元。现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1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乃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