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恢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TAMMQ4G(1-1)。
委托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4551606X。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栖***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983533I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能,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人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0705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