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中执字第0022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腾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华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五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荣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3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