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1211号
原告: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合阜路102公路淮南段3号院内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BQH55L。
法定代表人:朱晓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童,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63974。
法定代表人:方千明。
原告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因原告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陶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