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8864号之一
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7146277K。
法定代表人:张广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祥,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天城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63974。
法定代表人:方千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强(系公司项目负责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志(系公司职工),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崔 红
人民陪审员 黄一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