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执3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63974。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1)皖1126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4234.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所欠上述欠款。本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关于***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世卫
审判员 于文峰
审判员 马林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