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4396号
原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42319810306449X,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红光东路*号橡树城*幢***室。
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
县无城镇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勇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