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瑞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3民初450号 原告:徐州瑞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东外环路徐淮路南侧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UHML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63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瑞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