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2民初699号
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8154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906672702,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红花埠西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郯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城区建设路段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68098490X。
负责人:付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郯城昊通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新心支公司郯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代娇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