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72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宣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TN6FB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东园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278154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水,铜陵市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兴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1元,减半收取4585.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55.50元,由原告宣城市祥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金霞
人民陪审员袁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