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财保3843号
申请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三楼,现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联盟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412R(1-2)。
法定代表人:杜平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龙,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靖君,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义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8885986XP。
法定代表人:陈卫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汇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桂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