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412R。
法定代表人:杜平保。
本院在执行**与***、**、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