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412R。
法定代表人:杜平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皖0705执19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现因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铜陵市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