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民二庭、某某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704号

申请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男,1958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杨从春,女,195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968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从春、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从春、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从春、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4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金灿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