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座2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6528367L。
法定代表人:鲍文惠。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9683G。
法定代表人:俞经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2696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