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民二庭、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183号
申请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9683G。
法定代表人:俞经波。
被执行人:俞伟,男,1983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铜陵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伟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伟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