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执552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9683G。
法定代表人:俞经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立案标的120747.8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方面调查,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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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吴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