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5310G。
法定代表人:赵中山,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正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614794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陵江大道南段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9683G。
法定代表人:俞经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俞经波,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铜陵正泽商贸有限公司、铜陵鸿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评估、拍卖涉案抵押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705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