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16G。
法定代表人:王祥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