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05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能,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