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终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16G。
法定代表人:王祥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
原审被告:徐建,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市。
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1)皖0705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策
审 判 员 尹雪茗
审 判 员 管佳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华铭
书 记 员 王 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