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7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明玉,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廷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利民路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廷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天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4665736。
法定代表人: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未明玉、***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未明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