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213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培,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方和明。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苑D组团9#楼106室。
负责人:杨四友。
被告:杨四友,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杨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961217元(自2016年9月30日起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利息86625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暂计算至2022年7
月31日利息为94967元,要求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下称安庆市建司池州分公司)系被告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安庆市建司)的分公司,由于池州分公司需承建中玺新材料项目工程,需缴纳合同保证金和工程启动资金。于是安庆市建司池州分公司于2014年起陆续向原告请求垫付各项工程费用,截至2016年9月30日,尚欠110万元未偿还。于是由安庆市建司池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再由负责人杨四友在借条背面手写情况说明并签字确认。因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原告向总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讨所欠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杨四友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查何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