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805.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