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8执118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天堂镇××龙社区××组)在××县非税征收管理局账户××区土地拍卖应得价款(溢价款),金额以35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