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申177号
再审申请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磊公司)、金红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永泰公司与丰磊公司并没有就涉案工程价款完成最终结算。虽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价款“约797万元(以双方已办理的工程结算清单为准)”,但从该约定的内容看仅是暂定价款,并非双方最终结算价款。原审以涉案工程具体价款无法查清为由,直接以上述协议书的约定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为797万元缺乏相应依据。原审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永泰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严慧勇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王依胜
法官助理李周洋
书记员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