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8执118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应对其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限额)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99037.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芮泽青
书记员  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