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8执1188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63997.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执行费35040元。
执行过程中,一、已向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二、经查控,对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且该房产系抵押财产,本案无法进行处置;对其位于岳西县××镇××社区××组在岳西县非税征收管理局账户的老厂区土地拍卖应得价款(溢价款)扣留、提取,因相关单位尚未审核通过,暂无法进行扣留、提取;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对其名下登记的皖H×××××、H×××××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其中H×××××车辆已报废,两车未能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三、被执行人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良经传唤到庭,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其书面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及申请均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王娇燕
书记员  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