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建筑业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城南商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用名**),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审被告: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西大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14元,减半收取445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瑛
审判员***
审判员包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