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3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港西村中江大道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4918T(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西大堤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2624828L(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3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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