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金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11民初1624号
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金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九华,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9元,由原告安庆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