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3民初2899号之一
芜湖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皖0203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芜湖航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学影 人民陪审员  曹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全
法官 助理  周 冉 书 记 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