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81民初1523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城南商贸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申请人:**,女,成年,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西大堤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262482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婷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束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