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226号
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土司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23D7P。
法定代表人:朱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分公司,住所地:咸丰县活龙坪乡水坝村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6Y6G71。
负责人:何晓海。
被告: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茅青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25182B。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分公司、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7.4元(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