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督116号
申请人:黄山区零点广告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经营者:裘进。
被申请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负责人:朱训清。
被申请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
申请人黄山区零点广告装饰设计中心与被申请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14日发出(2022)皖1003民督1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区分公司、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黄山区零点广告装饰设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22)皖1003民督1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2)皖1003民督1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黄山区零点广告装饰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农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