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3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林,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宇,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新锐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韩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方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