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2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振风大道永安公馆S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7365324D。
法定代表人:傅占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一文,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余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因***与恒达公司、余一文就如何支付欠付工程款已达成协议,***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200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