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31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振风大道永安公馆S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697365324D。

法定代表人:傅占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一文,男,汉族,50岁,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雪